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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102民初12823号判决公告

来源:谭树杰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4日
袁哲: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明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02民初12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袁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明合建材有限公司租赁费33000元;
    二、被告袁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明合建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 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2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计算;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1月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0%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起至 2022年3月2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0%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3月2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0%计算;以35000元为基数,自 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5月8日,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0%计算;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8月2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元,由被告袁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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