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面钠含量超标 退还货款并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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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1日 | ||
商报济南消息 2024年8月,汪奕奕在某购物广场购买了4包由某面粉公司生产的挂面,货值共计51.60元。汪奕奕在食用一包后怀疑该挂面钠含量超标,随后委托检测公司对挂面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为:钠含量633毫克;标示值:191毫克,钠含量超标。汪奕奕认为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济南历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购物广场退还货款51.60元,被告某面粉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记录显示,案涉挂面货款的收款人为被告某购物广场,某购物广场亦认可,可以认定案涉四包挂面是汪奕奕从某购物广场处购买,汪奕奕与某购物广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汪奕奕委托检测公司对其在某购物广场处购买的某品牌的鸡蛋风味挂面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品牌的鸡蛋风味挂面中的钠含量与其标签标示值不符,且超过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的钠含量误差范围≤120%标示值的标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某购物广场作为案涉商品的经营者,其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上述食品安全标准,故汪奕奕要求某购物广场退还货款51.6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应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案涉鸡蛋风味挂面外包装中标示的生产商为某面粉公司,标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与某面粉公司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记载的许可证编号一致,某面粉公司对此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足以认定案涉四包鸡蛋风味挂面的生产商为某面粉公司。某面粉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案涉挂面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涉挂面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汪奕奕要求某面粉公司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汪奕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体现了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某面粉公司在本案中抗辩汪奕奕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存在毒害或已对其造成损害,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显然不能成立。惩罚性赔偿不以损害为前提,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要违反食品安全法旨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禁止性规定,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綦晓玥
原载《山东商报》2025年3月27日07版 本稿件素材由民二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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